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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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要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补充约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样效力,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可以视为对原合同的修改,补充协议签订后按补充协议约定内容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当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应该是在主合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签订,若主体发生了改变,则需要重新订立新的合同,或者主合同的原主体转让主体资格,以保证主合同和补充协议所约束的当事人是一致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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