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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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是适当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是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因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 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应再采取行政强制。 四是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利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五是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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