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或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二)可行性分析报告;(三)合资或者合营协议;(四)投资者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完整齐备的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及意见转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转报的上述材料和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或者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的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手续。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向交通运输部办理登记,换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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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营业执照除名称核准外,还需提供公司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办公地址出租的,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与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一致。不一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进一步核实公司的注册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公司需要进一步提供法定代表人与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关系证明。算申请或正在申请营业执照的企业家尽量避免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不是同一个人,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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