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指导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对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申请材料目录》进行自我核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确认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且没有遗漏有关申请材料后,由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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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有: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营业执照办理需要以下这些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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