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4.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5.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1.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2.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3.动物、植物、农作物; 4.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5.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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