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量刑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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