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是指实施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1、客体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无权支配的合法持票人的票据的行为。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如果仅仅是因为资金暂时困难而违规签发空头支票,但实际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般不认定为本罪,本项只针对支票而言。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本项只针对汇票和本票而言,必须同时具备无资金保证,并且目的是骗取财物这两个条件。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上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二、票据诈骗罪如何认定1、本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金融凭证是指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既不包括本罪所说的本票、汇票和支票这三种票据,也不包括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如: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和信用卡等,但上述都属于银行结算凭证。刑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对象包括票据和凭证。该罪中的票证包括本票、汇票和支票等票据以及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和信用卡等凭证。2、本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一是主要在于对象的不同。二是客观方面的表现也有所不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和信用卡等构成犯罪,但使用作废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如: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不应当定金融凭证诈骗罪,这是因为刑法对此种情形并未规定为本罪,但如果行为人在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上,采取消除作废印签,改变凭证上的日期等方法,使用该凭证的,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属于变造,使用变造的作废结算凭证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而如果单纯使用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冒用他人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行为,刑法并未作具体规定。是由于这种行为更容易被其他行为(主行为)所吸收。如:冒用他人的银行存单是盗窃得来的,可构成盗窃罪;是抢劫得来的,构成抢劫罪;是诈骗得来的,构成诈骗罪。3、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区别侵犯的客体不同。伪造、变造的对象不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后罪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本罪不仅仅停留在对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上,而在于伪造、变造后的使用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后罪是行为犯。三、票据诈骗罪判多少年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数额特别巨大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5、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自由刑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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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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