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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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范围包括个人财产;合法财产;没收全部财产时,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执行:包括一次性执行;只能就财产现有的存在方式进行没收;对同一犯罪,罚金与没收财产只能择一适用;没收财产之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应当予以偿还。
没收财产的规定如下: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犯罪分子的个人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应当严格区分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没收;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保留犯罪分子其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家属的生活;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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