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要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 国家执行强制退休制度,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单位应当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继续工作的,与单位建立特殊劳动关系,单位不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法(国发[1978]104号)明确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3]24号)规定,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人员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应当参照执行的劳动标准为工作时间规定、劳动保护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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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如果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工龄工资是根据不同的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工资福利制度来具体制定的,所以不一样的用人单位的工龄工资是有区别的,具体的可以去自己的用人单位查询或者向当地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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