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中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上述法院在被告即被申请人只缴纳少量保证金,并且没有其他担保措施的情况下解除财产保全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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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要查封被告的房子,需要原告的房证当做抵押,或提供其它形式的担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如果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则是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被保全查封的房产解封如下: (一)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法院保管; (四)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义务; (五)申请人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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