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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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 第二、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三、股东(大)会决议:一般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种类股股东的同意: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种类股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这一程序; 第五、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章程修改权限及程序有: 1、董事会或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修改公司章程; 2、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 3、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 4、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5、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 6、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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