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明确,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执行规定》明确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时又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作为抵押权人,当发现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时,要及时主张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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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被查封不可以再用于抵押,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房产不得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物设定抵押担保,其抵押权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已经设立的抵押权。
1、执行标的变现费用(评估费、拍卖费用、实际执行费用等) 2、诉讼费、执行费 3、应当先予执行的款项( 1、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 2、劳动报酬; 3、情况紧急需先予执行的。) 4、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消费者 5、建筑工程价款(应在法定期限内主张) 6、发生在设定抵押、质押等之前的税收 7、抵押、质押等担保债权 8、一般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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