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定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法院能否强制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拍卖呢?一、设定抵押物的合同与设定抵押权是两个既有关联又不能完全等同的概念。 二、设定抵押物的合同是以一定的抵押物来保证合同主债权能够得到顺利履行,否则,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承担合同责任;而抵押权,则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才能设立。 三、依法设定的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以满足债权得到最先实现。 四、如果订立了设定抵押物的合同,合同生效,但没有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虽然也可以申请执行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但债权人对此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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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不可以强行扣留抵押物,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和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抵押权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被查封不可以再用于抵押,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房产不得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物设定抵押担保,其抵押权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已经设立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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