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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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女方争取抚养权的时候要从利于自己争取抚养权的优势入手,如孩子是否达到了两岁,如果是两岁以下则一般随母方生活,或者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等条件。
弱势女方如何争取抚养权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女方可以此法律规定争取。已满两周岁的子女,首先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女方可以展现自己更有利于照顾孩子的优势,从家庭条件、责任心、爱心等方面争取加分。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会充分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因此可以与孩子商量,争取孩子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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