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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离婚了,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后,我们会很疑惑子女抚养费是怎么确定的?如何争取到更多的抚养费呢?接下来让我为大家一一解释。根据我国《婚姻法》制定的司法标准,夫妻双方离婚以后,一方抚养,另一方具有抚养义务,需要支付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一般来说,抚养费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实际承担了抚养费。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一方因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或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支付,也可以由另一方承担全部或绝大部分。具体负担的数额、期限可由双方协商,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判决。法院通常会基于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来考虑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制定。一般来说,离婚以后,没有孩子抚养权,具有抚养义务的一方,如果有固定收入,需要每月支付固定收入(工资总额,包括奖金等)的20-30%,两个以上子女需要支付更多,但不会超过月固定收入的50%。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确定年平均收入,也是支付20-30%,两个以上子女可提高比例,但不超过50%。如果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等,可以适当地增加抚养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制定是建立在满足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基础上,所以子女抚养费数额并不是恒定的,而是会随之变化的。如果原先的协议数额不足以满足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可以要求适当增加。同时如果在满足基本的子女成长需要的基础上,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方面明显出现问题时,也可以要求适当地降低。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从上面内容可知,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会直接影响到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解决办法有: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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