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与否,分为三种情形:一、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或赔偿。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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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有法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情形包括: 1、无过失性辞退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职工; 2、强制辞退工伤员工; 3、无理由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4、强迫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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