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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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如下: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或拘役: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没收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起点可根据以下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数额较大起点,可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可在五至六年有期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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