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维权,在新《消保法》中,设置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如果在网络上购物时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替卖家进行赔付。不过,这一先行赔付并不是无条件的——当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新《消保法》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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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对销售者在信息发布和格式条款的使用方面做出强制性规定,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建议政府机构提供相关的网络消费格式合同示范文本,指引销售者合理、合法地订立合同。
消费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等方式维权。另外,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的,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证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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