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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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而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因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包括《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举的九项费用,即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因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后,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偿还或者向用人单位追偿。
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职工足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或者患职业病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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