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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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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1、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职工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的先行支付的请求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2、工伤非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 社保经办机构应该按照规定,依法现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取医疗费或者工伤保险待遇,而又申请并获得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的,由社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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