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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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各种质量标志的。 (5)使用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 (6)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的。
处罚的采购行为包括:采购特许经营、垄断或限制商品销售,涉嫌非法经营罪;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药品,按销售假药处理;境外购买商品用于境内销售而不依法纳税代购,均涉嫌走私。普通走私行为受到罚款、没收货物等行政处罚;走私逃税达到5万元,构成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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