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如何认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交通设施(如盗窃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与盗窃罪容易混淆。两者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但前者盗窃的不是一般公共财物,而是正在使用中关系到交通运输安全的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不仅侵犯财产关系,而且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同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者毁坏的危险大多采取放任态度,即表现为间接故意。因此,这种行为既是盗窃罪,又是破坏交通设施罪,应当按一个重罪即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判刑。而盗窃罪窃取的是一般公私财物,或者盗窃未投入使用的交通设备,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其侵犯的客体只是公私财产权利,因此,与上述以盗窃交通设施为目的而构成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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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与构成盗窃罪的区别为: 1、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类的犯罪,而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破坏交通设施罪表现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盗窃罪是明知是公私财物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界限是: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 二、客观方面不同。 三、主观故意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如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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