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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后的债务支付顺序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定。法律规定的顺序为:1、破产费用;2、公益债务;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工补偿金;4、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的相关税款;5、普通破产的债权。
破产费用具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因我国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系采取的区别对待主义,其立法本意应是将破产费用放在清偿顺序的首位予以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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