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离婚之诉一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被抚养人尽管未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但是是法院审理的抚养法律关系中的抚养费的权利人,故而是具有抚育费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以自己名义申请执行抚育费的资格。否决其具有原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就是确认了在特定条件下被抚养人依法获得的民事权利,国家剥夺其司法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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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6)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 行政诉讼第三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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