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离婚之诉一并审理的子女抚养之诉中,被抚养人尽管未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但是是法院审理的抚养法律关系中的抚养费的权利人,故而是具有抚育费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以自己名义申请执行抚育费的资格。否决其具有原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就是确认了在特定条件下被抚养人依法获得的民事权利,国家剥夺其司法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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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将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债务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6)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
1、原告起诉分支机构,判令分支机构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有自己的名称,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故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基础。 2、原告起诉分支机构,判令公司承担责任。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虽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但相应民事责任还是应当由公司承担。 3、原告起诉分支机构和公司,判令分支机构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原告起诉分支机构和公司,判令分支机构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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