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了调解原则上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凡能够调解的案件都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出国的、患重病需住院治疗的)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离与不离的书面意见。将调解作为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基于身份关系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通过调解结案有利于妥善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但达成调解协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自愿、合法。自愿必须是双方自愿。若一方不自愿,则没有调解的余地。合法不要求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即可。当然,法院也不能久调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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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是: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男女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自愿的,他们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 2、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作了适当的分配和处理,并且双方没有争议。
立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罚;属地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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