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招标投标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文作了有所区别的规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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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强制招标范围是: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这是针对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从项目性质上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这是针对资金来源做出的规定。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界银行等国际多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所普遍要求的。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主权债务,由政府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为国有资金投资。
邀请招标适用范围: (1)施工(设计、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受自然条件,地域条件约束的; (3)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施工(设计、货物)比例较大的; (4)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法律规定其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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