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行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护理补贴。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针对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条,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生活品质得到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到2035年,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国家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相适应,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残疾人出台的保障措施包括: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