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文广影视、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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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残疾人利益的保障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的经济援助、住房的处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协商解决。在处理住房问题时,残疾人应享有优先权。残疾夫妇在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方时,应考虑残疾父母的意愿。
残疾人离婚有下列保障: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残疾人。2.处理住房时残疾人一方应有优先权。3.残疾夫妻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当考虑残疾人父母一方的意愿。4.离婚时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方应当予以经济帮助。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残疾人目前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对残疾人一方给予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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