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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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验收不合格处理如下:产品的品种等不符合要求;发现内部质量缺陷的产品;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产品质量因需方使用不当而下降的;收到需方书面异议,在10天内负责处理;提出具体意见。
供货合同验收不合格应妥善保管,并向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按以下规定办理书面异议:产品的品种、型号等不合格的,1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产品有缺陷的,6天内提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合规;收到书面异议后,供方应在10天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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