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你所述,如果不符合以上情形,则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建议你可以先对其偷懒和怠工行为进行取证,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书面警告,如屡教不改,再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果你单位贸然辞退他并且不能提供证据,在对方申请劳动仲裁时,很有可能被仲裁委认定为非法解除,进而需要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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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而解除预告期指的是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约或者在试用期时,提前三日向单位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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