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属于公伤而非工伤。一般是公职人员受到伤害,在公伤认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认定,但其待遇与资金支付渠道国家另有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65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所以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被称为“公伤”,由国家行政机关的专门文件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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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思是用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包括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参公管理虽然是事业单位,但其工作人员(工勤除外)与公务员主要是人员使用的编制不同,公务员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参照管理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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