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非因工死亡,《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7]115号文)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中,“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同时规定,“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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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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