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八级2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八级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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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山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工伤致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如果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领取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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