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工龄劳动合同没有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1、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终止,劳动者在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争议,应作为劳务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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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时为其出具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保的转移手续。而劳动者则需要完成工作交接,依法从单位处领取其应得的工资。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开始依法领取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没有经济补偿。如果劳动合同是因单位到期不续签而终止,或者具有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的,会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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