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孩子一般会判给经济条件好,文化程度高,没有不良嗜好,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特殊情况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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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在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愿意承担该精神病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归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其进行抚育,也就是说如果你妻子的父母愿意抚养也是可以的,你也可以要求孩子和你生活,法院主要还是基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环境来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其配偶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只能起诉离婚。但如果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在结婚登记前,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配偶患有精神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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