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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审判实践中,与精神病人离婚后,一般是在其配偶有能力的情况下,判归其配偶抚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
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综合考虑。那么,一方患有精神疾病,离婚时孩子的监护权归谁?(1)在审判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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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给付抚养费的父或母可以根据身体精神状况和劳动能力的高低、经济来源的多少、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给付义务。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持。即使是精神病人对自己子女也有免除不了的义务,只不过由于其精神上存在问题,多半不会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另外,在具体的抚养费方面也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承担。
精神病离婚,孩子一般归其配偶抚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精神病患者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配偶又是其法定的监护人,所以,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前,必须先要求人民法院变更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在确定了新的监护人后,才能由新监护人代理精神病患者参加离婚诉讼。在审理一方是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如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疗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都可确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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