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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被继承人的,是不能继承其遗产的。如果当事人已取得被继承者的原谅,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一般情况下,找不到遗产继承的继承人的,那么利害关系人可以先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继承人失踪或者宣告其死亡。继承开始后,首先是让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是不能先继承的;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前提之下,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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