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正本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正本1份); (3)股权并购后由投资各方签署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正本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正本1份),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正本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正本1份); (11)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12)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资产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 (1)由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正本1份); (2)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正本1份); (3)投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正本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6)被并购境内公司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正本各1份);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正本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11)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1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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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是: 1.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尽职调查; 2.签订保密协议,外方聘请境内律师代表外方对境内公司的历史沿革、重大资产、股东情况进行调查; 3.尽职调查结束后,针对事实情况律师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法律风险; 4.综合评估风险,决定进行并购的,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境内外资并购企业的具体程序如下:1、确定双方并购意向,聘请中介进行调查;2、签订保密协议,外方聘请国内律师代表外方调查国内公司的历史演变、重大资产和股东;3、调查结束,律师根据事实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提示相关法律风险;4、综合评估风险,决定并购的,聘请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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