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封闭道路的,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二)道路挖掘现场应当设置工程信息公示牌、安全防围、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三)公示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四)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用途、时限挖掘;(五)挖掘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挖掘位置的地下管线情况,与相关产权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触及地下其他设施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六)挖掘沥青混凝土路面或者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应当使用路面切割设备切割沟槽边线;(七)回填土方必须按照规范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八)挖掘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接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事前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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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单位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1、各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2、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遵守的规定如下: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公共汽车站、急救站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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