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封闭道路的,登报通告后方可施工;(二)道路挖掘现场应当设置工程信息公示牌、安全防围、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三)公示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四)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用途、时限挖掘;(五)挖掘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挖掘位置的地下管线情况,与相关产权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中触及地下其他设施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六)挖掘沥青混凝土路面或者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应当使用路面切割设备切割沟槽边线;(七)回填土方必须按照规范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八)挖掘期限届满,应当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接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事前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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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要遵守以下规定。 1、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5、公交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6、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7、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是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8、公交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总原则是合理利用,因地制宜的安排道路连接,并考虑城市的需求以及环境的保护需求。具体的如下: 1、合理用地、因地制宜,符合城市用地布局规划的需求。 2、合理安排公路与各城市的连接。 3、正确处理新建道路和原有路网的关系。 4、按交通需求规划路网。 5、要满足城市环境保护的需求。 6、考虑城市景观的需求。 7、符合路面排水和过程管线敷设的需求。 应以合理的城市用地功能组织为前提,根据城市现状及自然坏境特点,经济合理地布局规划城市道路系统,既满足城市交通的需要,又形成良好的城市面貌,并对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各项用地提出布置意见,达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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