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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下落不明的,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下落不明的界定包括: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更具有权威性。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下落不明的办法:若在离婚诉讼前下落不明,其配偶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然后持失踪公告向法院主张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若在离婚诉讼中故意下落不明的,法院可继续予以审理,并对裁判结果进行缺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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