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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下落不明的,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下落不明的界定包括: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更具有权威性。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未规定确认“下落不明”的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离婚案件被告方下落不明可采取的处理方式: 第一,在法院了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后,会将诉讼文书,依法送达被告。该案例中,如果被告无法联系,那么法院会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被告无法联系,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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