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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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私人放高利贷是不会构成犯罪的。高利贷高于银行的利率过多,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明显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以该合同一般不被法院采纳,也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如果放贷者不是放的自己的钱,而是通过违法套取一些金融机构的资金再以更高的利率转贷给他人,而且从中获利的,就涉嫌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放高利贷只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如果借贷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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