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将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的借贷行为界定为高利贷行为。单纯放高利贷的行为本身不触犯刑法,不是犯罪,但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的利息是无效的。即,放贷者不能够要求借贷者支付超出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4倍的利息。二、高利转贷行为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如果是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来放高利的,则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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