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离婚案件时,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因离婚而导致夫妻关系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终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原则和采取各半分受主义,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适当予以照顾。夫妻离婚时分割拆迁安置房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进行。 2、调解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人的民事权利,只能进行调解。大多数情况下,促成当事人和案外人就拆迁房屋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仅就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对拆迁房屋处理意见中具有可执行内容部分制作民事调解书。 3、另案处理。通常情况下,法院只能就离婚问题和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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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实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抚养权案件中的体现。1989年,联合国首次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基本原则。它强调,“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即当儿童利益与父母利益等相冲突时,优先保护儿童利益。比较法上,在德国,以“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导,父母抚养子女时必须一致为子女最大利益,给付抚养费时必须考虑子女最大利益,子女交往权的行使必须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限,子女最大利益受到危害时法院可采取救济措施。在瑞士,为保护子女利益,限制了父母的一些权力:父母一方不应有损害子女与另一方关系的行为,父母不关心子女则剥夺父母与子女的交往,为子女利益可限制与子女有血亲关系的人的交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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