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区别:在实践中,有时对贷款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认定往往比较困难。要分清二者的区别,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点着手: (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 (二)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欺诈贷款的故意,不应以诈骗论处。 (三)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赖账,不一定就没有诈骗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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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认定贷款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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