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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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工作地点的重大变更,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公司须与员工协商一致, 2.如不能就变更合同协商一致,则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
如果因合资企业搬迁造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也未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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