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怎样补领离婚证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且维持该状况。 2、遗失或者损毁婚姻登记证件(如果是毁损、不一致或缺失的需提交原件)。 3、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如下: (1)内地居民应当提交:常住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带首页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香港、澳门、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3)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4)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4、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离婚/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查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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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证结婚,因为未形成合法婚姻关系,所以不存在补办问题。如果是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形成事实婚姻想补办结婚证的,那么当事人可以补办结婚证所需的材料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进行补办,符合结婚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在之前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其补办结婚证的程序是:双方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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