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怎样补领离婚证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且维持该状况。 2、遗失或者损毁婚姻登记证件(如果是毁损、不一致或缺失的需提交原件)。 3、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具体如下: (1)内地居民应当提交:常住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带首页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香港、澳门、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台居民身份证。 (3)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4)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4、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离婚/结婚登记记录证明(查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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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来领证:1、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登记机关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2、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不同的涉外婚姻,出具的证明材料会有所不同;3、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应当出具结婚证。
一、初审 初审是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询问一些基本事实。 二、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因《声明书》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本人亲自签署,所以不能提前申领。 (2)婚姻登记员监督并签名。 三、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结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四、补发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 (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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